歐陽文風﹕關於同性戀,我的總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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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支持「同志平權」動議

平機會支持「同志平權」動議
2012-11-06
http://www.singtao.com/breakingnews/20121106a183708.asp

平機會發出聲明,支持何秀蘭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動議,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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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到:罪無大小,但格有貴賤:給賤格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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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無大小,但格有貴賤:給賤格信徒
陳到  |  6 Nov 2012  |  有種美德叫有種
http://chandoremi.wordpress.com/2012/11/06/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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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輝: 反歧視,是為了拉闊自由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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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輝: 反歧視,是為了拉闊自由民主
8 Nov 2012, 明報

...可笑是,有人提出社會在同志平權課題未有共識,諮詢只會引起爭議,然而,所謂「反歧視」的原本意義,難道不就是用來「反對」主流社會偏見嗎?難道我們要等大部分華人不再歧視少數族裔,社會才推動種族歧視立法?這根本是本末倒置,所謂「反歧視」或尊重弱勢群體的意思,恰恰在於防止「多數暴政」。民主的意義不止於多數決,而是社會能否尊重少數人的平等公民地位。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礎信念之一,是堅信每個人的生命都有客觀的尊嚴和內在價值,它不該因膚色、性別、健康殘疾或性傾向等原因,被剝奪自我實現的機會,而有所貶損。支持同志平權,不是因為同志本身,而是由於任何生命的成功與失敗,都跟我們休戚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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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森v龔立人:同性戀(基督左派 VS 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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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基督左派 VS 右派)
2012年7月12日
網上電台
http://www.vinemedia.org/public/programs/episode.php?id=503

明光社蔡志森與崇基神學院龔立人教授網上首次基督教同性戀議題對話,齊齊探討什麼是罪?主流代表什麼?什麼才是最核心?如何理解聖經、教會傳統、釋經、上帝的命令、道德、文化與倫理等具爭議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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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不會以言入罪?論中傷與騷擾罪》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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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不會以言入罪?論中傷與騷擾罪》一文
Edward Wong, Silver Wong
2012年11月15日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11/15/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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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鴻神父:支持直接立法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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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鴻神父: 
支持直接立法免諮詢
2012年11月27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127/18081615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教會顧問陳滿鴻神父開腔,表明教會原則上不反對立法,亦不擔心條例會影響言論自由,「一個人唔應該因為性傾向不同而被歧視,如果立法真係可以有效消除歧視,教會唔會反對,教會只係反對同性婚姻」。

陳滿鴻甚至嫌立法會議員何秀蘭的議案太迂迴,「點解要諮詢呢?點解唔直接話立法呢?事實上立法會入面嘅教友都支持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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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研究學者梁偉怡:逆向歧視冊子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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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研究學者梁偉怡: 
逆向歧視冊子講大話
2012年11月27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127/1808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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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棟:致明光社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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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明光社的公開信
by Gordon Wong on November 29, 2012

香港同性戀的議題,因為立法會一個「做 show」的動議又被帶回到前線,《時代論壇》早前的社論說,這議題的爭論在近十年中未見到有什麼改變,我卻觀察到有點不同,就是這次有更多基督教圈子中人出來反對明光社等的言論。
 
我是華人基督徒中,最早挑戰明光社論點的人士之一,現在見到更多的基督徒出來,當然有「吾道不孤」的感覺。但是,也想趁這機會向明光社再進一言﹕
 
在你們標籤我為「挺同運」人士的時候,我想再重申我的立場,這並不是我需要向任何一方「交心」,而是想說明為什麼宗教上反同性戀的人士更需要反對明光社﹕(1) 我不支持同性婚禮,曾經在這事上在美國我住的州投反對票,(2)我甚至同意聖經是反同性戀的,這點我和我一些「自由派」朋友的看法並不盡同。(3)我也同意任何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可以有權去表達自己的意見。
 
那麼,為什麼我反對明光社在這議題上的做法?原因是﹕明光社現在的做法不是在保護基督教,而是在摧毀基督教。作為一個不止當教會是社交會所的基督徒,我覺得有責任去指出他們的錯誤。我的動機,就和反對《影音》方舟一模一樣﹕當有團體打著基督教旗號,說要「護教」或者「傳教」,但是所用的手法卻嚴重有問題,如果我們視而不見,結果就是「一粒老鼠屎攪壞一窩粥」。歷史不斷的告訴我們,外來的挑戰只會令基督教更強大,內部的問題,才是教會失敗的原因。
 
讓我特別強調﹕明光社的問題,不在於他們反同性戀,而在於他們的手法,這等於反《影音》,不是反對找方舟,而是反對他們的手法一樣。諷刺的,是關啟文和蔡志森也是聯名反對《影音》的發起人之一,但是他們對明光社使用同樣的手法卻一點也不會臉紅。
 
明光社的問題,在於他們不斷的使用誇張、錯誤的資料、和違反邏輯的論點來誤導大眾,這手法在過去近十年來沒有任何改變。近期他們的代表作,是一堆所謂「逆向歧視」的例子。幸好我已經見到有基督徒出來,指出這些例子的錯誤,但是,就和以往一樣,也和《影音》一樣,明光社對反對者提出的問題,只當是不存在。
 
如果明光社和它的領導人關啟文先生,真的認為這些「逆向歧視例子」是合理的話,那麼,我邀請關先生來作一場公開辯論,時間可以任由關先生決定,地點方面,如果是面對面辯論,我因為工作關係,只能於周末在北美任何城市進行,但是我的朋友徐承恩醫生已經承諾負責機票,我也願意負責其他食住、場地等費用,並且安排網上廣播。如果關先生未能到北美一行,我也願意在網上進行一次遙距辯論,以現在的技術,這應沒有什麼困難。我也已經在明光社的臉書網頁發出同樣的邀請,但是卻收不到任何回覆。
 
假如關先生覺得一對一的辯論不適當,或者可以考慮多人座談會的形式,北美方面,余創豪博士願意作為moderator,我和余博士的觀點未必完全一樣,也歡迎關先生邀請其他人士參加。
 
又如果關先生和明光社不願意公開辯論,我只能再「長氣」的多舉一個例子﹕請留意現在香港的政治,當領導人的誠信被懷疑之後,無論他的建議多麼合理,大眾已經不會再給他機會。以不誠實的方法去反同運,結果只是更助長他們成功,這也是美國今年大選後帶給教會的信息。
 
希望作為讀書人的關先生,和以維護道德自居的明光社,不會學習《影音》的手法來處理反對者的挑戰。
 
黃國棟 PhD MD 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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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市民支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者免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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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 Christian’s year of living 'gay' leads to dramatic change, sparks controver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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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an’s year of living 'gay' leads to dramatic change, sparks controversy
December 2nd, 2012
CNN
http://religion.blogs.cnn.com/2012/12/02/christians-year-of-living-gay-leads-to-dramatic-change-sparks-controver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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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繼忠: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第三條路線:七年後的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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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第三條路線:七年後的再思
黃繼忠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哲學博士
第一三一九期.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5763&Pid=2&Version=1319&Cid=641

...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何謂「歧視」?...
...最關鍵的概念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unreasonable differential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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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道會、香港人文學會合辦:從各大宗教哲學看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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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文學會 hkshp.org 、尋道會 uuhk.org

合辦座談會

「從各大宗教哲學看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日期:十二月十五日(週六)
時間:下午四時半至六時半
地點:香港人文學會會址(九龍青山道129號顯暉大廈307室)

講員:
基督教:馮智活牧師(前立法局議員)
儒家:劉桂標博士(香港人文學會會長、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道教:余國斌先生(香港人文學會宗教哲學文化拓展部主任及人文學部講師)
天主教:陳滿鴻神父(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顧問)

費用:免費活動,歡迎捐款,款項將撥作人文學會日常經費
報名:無須

簡介:
性的議題,在古老和傳統形態的宗教裡,多為一禁忌區域,其態度多是迴避或視而不理,或根本無力回應;但這是惟一的處理對策嗎?性是人生重要的一環,關係到醫學、心理學、倫理學乃至法律學。香港城中近日正熱烈爭議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諮詢。基要宗教和性學保守人仕拋出「逆向歧視」論述和恐懼他們心目中的道德標準將遭受滑坡式的消亡;另一邊廂,性小眾團體、部分立法會議員、及一些資深律師則認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毫無問題。雙方陣形各說各話、舌劍唇槍、火花四濺。宗教哲學對性議題是否只能做一個無力者與空白者的舊有角色?還是可以以返本開新的方式積極回應,甚或更新本教之教理?本跨宗教論壇便是後者進路的一個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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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 Rec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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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各大宗教哲學看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oc4KP06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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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徒﹕進步,能不流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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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徒﹕進步,能不流血嗎?
2013年1月13日
明報專訊
http://news.hk.msn.com/sunday/article.aspx?cp-documentid=25197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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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祥: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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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
羅秉祥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1.11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6290&Pid=1&Cid=145

"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被別人逆向歧視,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歧視懦弱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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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由詮釋學看恐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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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詮釋學看恐同症
安德烈
2013年1月12日
輔仁網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3/01/12/28658

"最常見的「聖經恐同論證」就是引用羅馬書1:26~27當中所謂「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然而,第一,論者根本連文本語境也沒有看清,是斷章取義。1:1~12聖保羅在解釋聖靈與基督如何呼召羅馬教會的人(主要是猶太人)歸主,13~20提出「義人因信必得救」,強調外邦人與猶太人都是平等。於是21~32才逐一將一些罪的行為列出來,而所謂「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只是其中一樣,並非特別重要。而且,弔詭的是,接著聖保羅馬上說: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馬書2:1)

原來經文的本意不是要讓我們拿著1:21~32定人的罪,而是要叫我們知道自己犯罪。

第二,如果真的只從字面理解「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的話,這只能針對男同性性行為,與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何幹?

第三,「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在聖保羅的年代到底有甚麼意義?

羅馬帝國是一個奴隸社會。根據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The Garden of Priapus》所言,當時任何羅馬公民都可以插入任何非公民男性的肛門。Eva Cantarella於《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一書指出,在古羅馬,男同性性行為實為一種「以展示雄風來確認一位公民對奴隸的權力」。因此,當時男同性肛交實為一種對男性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既然羅馬書第一章的主旨是在強調「因信稱義」、「在主面前,眾生平等」的話,聖保羅對男同性肛交的反對,是出於在當時這種行為實與「不義、邪惡、貪婪、惡毒」等一樣,皆是傷害他人的行為,有違平等,更與愛的本意相違。

但是,今日的男同性肛交還是一種「以展示雄風來確認一位公民對奴隸的權力」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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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之樂:也談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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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逆向歧視
20130120
魚之樂
http://fishandhappiness.blogspot.hk/2013/01/blog-post_20.html

"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不等於歧視不贊同同性戀的人,也不等於歧視歧視同性戀者的人;用立法方式禁止歧視同性戀者,並不會變成一條支持「逆向歧視」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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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瑋倩:宗教在公共社會「實踐出信仰」的荒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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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公共社會「實踐出信仰」的荒誕
虞瑋倩
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01.24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6528&Pid=1&Cid=145

"信仰是個人的選擇,性傾向是私生活,但套用到公共社會,當人人有不同信仰,社會有不同性傾向的人,而大家都按照聯合國兩個國際公約,分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3的權利(假設大家都在討論文明和尊重人權和平等的社會),有些所謂「實踐出信仰」的言行就必定以他人的基本人權為代價,而且根本就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相違背。"

"雖然基督教認為同性戀是罪,天主教反對墮胎,伊斯蘭教認為婦女駕車和讀書是不道德(巴基斯坦的馬拉拉被槍擊,是伊斯蘭教徒「實踐出信仰」),都是宗教信仰的觀點,但那些規條也只能規範信徒,我們生活在很多人一起的世俗社會,世俗社會道德是按照社會發展和科學新知而發展。"

"就算...將性傾向定性為道德議題,那也只是私德,而非危害公眾。對於個人私人道德的判斷和選擇,是該以個人來處理,不可在公共空間假借「宗教自由」之名行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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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斌@飄流製作:後113的價值摧毀,與區間重建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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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113的價值摧毀,與區間重建的呼籲
古斌@飄流製作
10 Feb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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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關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聲明

信徒關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聲明
http://noto113.wordpress.com

信徒關注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六點聲明

近日香港社會裡有基督新教的教會團體旗幟鮮明地反對有關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同為信徒,我們對他們的觀點和手法深表關注。並且,我們也對相關立法有以下共同立場。

一,
我們認為,聖經裡有一些關於婚姻和性的教導,為信徒所當持守的;

我們不同意,教會團體意圖繞過民意,反對公眾諮詢,務求社會法律與教會的道德議程一致,即使那些教會團體深信這些做法是為別人的好處才推廣。

二,
我們認為,每一個人的生命和尊嚴都是上帝所重視的,不分性傾向;

我們不同意,我們可以愛一個人但卻任由──或親手促成──那人的工作機會、教育機會、居住機會、社會設施享用機會因為不相干考慮(例如性傾向)而減少或失去。

三,
我們認為,在言論自由這原則下,公民社會應在一定程度上寬容人們對宗教的批評或對同性戀的批評;我們認為,過份籠統的反歧視法會出現以言入罪的危險;

我們不同意,在未曾諮詢和草擬之先,可以斷定立法過程必然會令該法例變得過份籠統,變相成為廣泛打壓言論的法例。我們亦不同意,拒絕支持這些教會團體的信徒在教內受到排擠和歧視。

四,
我們認為,任何弱勢群體受到歧視,都是道德上不對的,若是可能,應該有法律保障;

我們不同意,信徒為了避免個別人士利用法律漏洞在自己身上謀取利益,就可理直氣壯地拒絕讓弱勢群體免受歧視,包括拒絕相關立法。

五,
我們認為,某些社會人士提出反歧視訴求時,同時想爭取更多其他訴求,這些其他訴求都需要廣泛及獨立的諮詢;

我們不同意,當選擇保障弱勢群體免受上述歧視時,必然地或極有可能地,社會更快出現人獸交和孌童盛行、男妓數目增加、聖經有關同性戀的講論被逼刪掉等可能後果。我們亦不同意,要因此拒絕讓弱勢群體免受歧視,包括拒絕相關立法。

六,
我們認為,同性婚姻會對傳統婚姻制度構成衝擊;

我們不同意,「傳統婚姻制度崩壞的主因」這罪名可以推在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者或同志運動上。



Alex's comment:  請留意網址之選:「No to 一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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